越南媒体6月4日报道,越南内务部建议,取消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降职处分,以及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降薪级处分。
上述内容见于有关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新法令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原因是,与国会正在审议的《干部公务员法(修正案)》草案保持一致,《干部公务员法(修正案)》已不再规定上述两种处分形式。
根据现行规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能面临四种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薪、开除。领导职务公务员则增加降职和撤职两种处分。
受降职处分者24个月内不得列入干部规划、不得晋升、不得参加培训及提级;受降薪级处分者12个月内受到类似限制。但新草案仅保留警告、记过、撤职(适用于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开除,四种通用纪律处分形式。草案还列举了暂缓处分的情形,包括正在休假人员、重症治疗人员、住院的重病患者、孕妇、产假人员、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者,或正在被起诉、拘留、羁押等待结论的人员。
处分原则为:每项违规行为仅适用一种纪律处分。若同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则适用最重处分。若在处分期间继续违规,将相应提高处分等级。
纪律审查必须依据违规动机、性质、程度、后果、原因及具体情节。行政处罚不能替代纪律处分,若存在犯罪迹象,党内纪律处分也不能替代刑事责任追究。
此外,草案新增两种免于处分情形:一是履职时已严格遵守流程规定且不谋私利,但损害由客观因素或意外风险导致;二是经上级批准实施改革创新方案,执行方针正确、动机纯洁、出于公共利益,但仍造成损失的情形。
起草部门解释称,新增条款旨在将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敢于思考、敢于作为、敢于为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决议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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