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男子转卖亡妻止疼药获利220元被判贩毒入狱6个月”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看似简单的药品转卖事件,却以刑事判决收场,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与情理、法治刚性与人性温度的矛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从事件经过来看,张先生在妻子因癌症离世后,出于不浪费的初衷,将家中剩余的盐酸曲马多和盐酸羟考酮等药品,在癌度APP病友互助群发布转让信息,并最终以220元的价格卖给了闻某。然而,让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笔交易让他陷入了牢狱之灾。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所售药品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出售给有吸毒史的闻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审视,这一判决并非毫无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盐酸曲马多与盐酸羟考酮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管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经营此类药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打击管制药品的非法流通,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毒品滥用的必要举措。
但这一案件在社会舆论中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站在张先生的立场,他自认为只是在病友群内进行互助行为,并非有意违法。这些药品是妻子生前通过正规医疗途径获取,他只是不想让剩余药品浪费,也没有从中谋取暴利的意图。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他并不知道买家闻某有吸毒史。在普通民众的认知里,将用于治疗癌症疼痛的药品转卖给有需要的人,与“贩毒”这样的严重犯罪行为似乎难以划上等号。这种法律判定与公众认知之间的巨大落差,是这起案件引发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起案件也反映出我国在特殊药品监管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在癌症患者药品处置的问题上,目前缺乏完善的机制。我国每年新增大量癌症患者,许多家庭都会面临患者离世后剩余药品如何处理的难题。正规回收渠道的不完善,使得一些患者家属只能自行处置,这就容易滋生出类似张先生这样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是否应该更加细化和人性化,也值得探讨。是否可以在法律的刚性框架内,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动机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追求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毒品犯罪得到有效打击;也要兼顾人情与常理,关注民众的合理诉求。或许可以通过完善药品回收机制,为患者家属提供合法、便捷的剩余药品处理渠道;在司法裁判时,充分考量案件的具体情节,避免机械司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柔性之间找到平衡,让司法判决既彰显法律的威严,又充满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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