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走过四十余载风雨,丈夫离世后,妻子在调取银行流水时震惊发现:近九年间,丈夫竟向另一女子秘密转账102次,总额高达555万余元!妻子索要,对方辩解卖古董的钱。这笔巨款能否追回?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案件来源:红星新闻)

李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的夫妻,走过了四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积累了不菲的家业。2024年2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同年6月,李女士还没从悲痛中缓过来,因为别的事儿去查老伴儿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一个隐藏多年的秘密随之浮出水面。

原来,王先生活着的时候,一直跟一个叫韩女士的女人不清不楚。从2014年10月到2023年2月,整整9年时间,王先生给韩女士转账102次!加起来金额达到555万多块钱!而韩女士呢?象征性地给王先生转回去41万。

李女士不认识这个韩女士,为了查清他们的关系,李女士翻看了老伴的手机,结果发现了大量丈夫和她的暧昧聊天记录,什么“想你啊”、“亲爱的”等等类似的话,还有亲密合影!

李女士特别生气,丈夫明摆着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出轨了这个韩女士。可这500多万是自己和丈夫辛辛苦苦攒的共同财产啊!韩女士凭啥拿?

李女士一纸诉状把韩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514万及其利息。韩女士并不认可这些钱是白给的,她辩解:“是王先生帮我代卖古董的钱!”

本案的法律问题,这些钱是否会返还呢?法院如何判决?

释案说法

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李女士主张:该款项是丈夫为维系婚外情关系,未经其同意对韩女士的赠与。

韩女士辩称: 这些钱是王先生代其出售古董的款项,属于其个人应得收入,无需返还。

李女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丈夫9年多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丈夫和韩女士多年的聊天记录、亲密照片等证据,证实王先生和韩女士多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基于这种关系向韩女士转款514万。

韩女士并不认可提出辩解,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女士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但韩女士提供不了证据。

本案中涉及累计数百万元的所谓“古董交易”,无任何委托协议、交易合同、收据或交接记录,且在数次转款过程中均未注明与“古董”相关的用途,二人之间转账持续近9年,多达102次,金额从数百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与古董交易通常具有的特定性、一次性或分阶段大额结算的特征严重不符。据此,韩女士的辩解并不能成立。

李女士的主张成立,王先生向韩女士的转款行为性质为赠与。那么对于这笔钱是否应当返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转给韩女士的555万余元,是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先生将55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赠与婚外情人韩女士,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女士事后也不同意赠与,王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韩女士,其赠与行为的目的在于维系和发展婚外情。该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韩女士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514万余元(扣除其转回的41万元),依法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并需支付相应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李女士胜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事儿一报道,引发了网友们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事干得漂亮,给李女士点赞,同时也给法官点赞!”还有网友认为:“钱是判还了,别空欢喜一场,如果那个韩女士把钱转移了或者花光了,还能执行回来吗?”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任何试图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否则,王先生和韩女士的结局,就是前车之鉴!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