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市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单次处方开药量规定的通知
市、县(区)医保部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近期,部分参保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反映普通门诊单次处方用药量的相关问题,现针对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于普通门诊处方一般用药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可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在门诊病历或处方中注明理由。
我市依规鉴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即门诊慢特病)及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单次门诊处方用药量为1个月,如果存在病情稳定且用药固定、群众不便就诊等特殊情况的一次处方用药量可延长至3个月。
特此通知
淮南市医保局
2025年5月14日
来源:淮南医保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