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根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身体遭受伤害的伤势程度由重至轻分为五级,依次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许多人会把故意伤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相混淆,分不清它们的法律意义及区别。其实,两者是两套评价体系,有各自适用的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系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确定受害人伤势程度、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提供依据,多由公安法医部门做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系为法院处理诸如交通事故、产品致害事故、医疗损害、雇工人身损害等民事赔偿案件确定伤者经治疗后致残程度及计算残疾赔偿金提供依据,由法院委托或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评定。此外,劳动用工关系中因公或因职业病致残的,则适用专门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残疾程度做出判定。

故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及以上。若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则可免除刑事责任,但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故意伤害的行政处罚责任形式为: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伤害伤势程度鉴定大多以原发性损伤即直接由外力引起的遭受侵害后即时发生的组织或器官损伤及其直接并发症为主要依据、损伤后果为辅助依据做出评判。但对于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内容的,则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做判定。

故意伤害伤势鉴定标准大多属专业的医学知识,如单眼视野半径 50度以下;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一耳听力障碍(≥91dBHL);挤压综合征(I 级)等等,需要专业鉴定人员借助医学检查确定,普通人难以通过字面文字领悟。但有些伤情却是通俗知识,绝大多数人都能理解。笔者将此类浅显易懂的入罪起点伤势摘列如下:

一、头面部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 cm²以上;颅骨骨折(非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面颊穿透创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二、颈部: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 cm²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 cm²以上;甲状腺挫裂伤;咽喉软骨骨折。

三、躯干部:

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胸壁穿透创或腹壁穿透创未伤及内脏;骨盆一处骨折无畸形愈合;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四、四肢: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髌骨骨折;四肢长骨骨折无畸形愈合;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肢体大关节(非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一趾缺失;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除拇指外的任一指远侧指节离断或缺失。

五、体表损伤:

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皮肤缺损6.0 cm²以上。

以上均为轻伤二级伤势,系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容易理解的起点伤情,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点。轻伤二级的伤势内容远不止此。由于本文分析的仅为一般人能明了的犯罪起点伤势,其余轻微伤、轻伤一级、重伤以及多数人难以理解的深奥医学专业知识伤情未予全部罗列。

相应伤情未达上述标准的为轻微伤,重于上述标准的属轻伤一级或重伤。如牙齿脱落或者牙折1枚为轻微伤,2-3枚为轻伤二级,4 枚以上构成轻伤一级,7枚以上为重伤二级;鼻骨骨折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或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1处为轻微伤,2处以上为轻伤二级,6处以上为轻伤一级。

上述伤情数据均包含本数。

经常有当事人在发生故意伤害事件后,对于所受伤势在法医鉴定报告出来前对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一脸茫然。清楚以上伤势评判知识,根据医院的入院医学检查结果,基本就能自己做出判断了。

故意伤害是比较常见的犯罪种类,分预谋和激情两种形态。预谋犯罪行为人事先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是否能避免取决于行为人实施犯罪前的意志和理智。激情犯罪往往是临时受外部刺激、情绪失控而引发。很多人由于不了解专业知识,以为犯罪离自己很远。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时,容易冲动起肌体冲突。由于下手难以控制轻重,往往大意酿成轻伤以上伤势而锒铛入狱,追悔莫及。其实,构成犯罪的尺度有时候并不高,如肋骨两根骨折或两个牙齿脱落,一拳一脚不巧就可能导致。与人产生过节时克制情绪,摒弃暴力,或能避免因一时不冷静掉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