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5年5月6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挖色镇G348(水帘洞海景艺术酒店)附近,有人在洱海湖区范围内下地笼,违法偷捕。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实,已将违法捕鱼工具予以收缴。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
案例二
2025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在大理镇龙龛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三
2025年5月14日00时25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在大理镇龙龛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四
2025年5月14日22时5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巍某飞在大理镇才村码头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巍某飞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科普小贴士
锚鱼是一种使用多钩或大型锚钩(形似船锚的尖锐钩具)进行捕鱼的方式,属于掠夺性捕捞手段。锚鱼通常是将带有多个锋利钩子的钓具快速拖拽或抛投至水中,通过钩刺穿透鱼体将其捕获。与传统垂钓不同,锚鱼不依赖鱼饵诱鱼上钩,而是利用暴力手段直接钩挂鱼的身体,因此对鱼类种群和水域生态破坏性极大。
锚鱼的危害
1.严重伤害鱼类:锚鱼的钩具锋利且密集,被钩住的鱼体往往会被刺穿、撕裂,造成大面积创伤。即使鱼类被放生或逃脱,也常因失血、感染或器官损伤而死亡,存活率极低。若在鱼类产卵季节使用锚鱼,会直接杀死亲鱼(即将产卵的成鱼),导致鱼卵无法孵化,种群恢复能力下降。
2.破坏水域生态平衡:锚鱼效率高,常针对大型鱼类,短时间内可捕获大量鱼类,导致特定种群数量锐减,打破食物链平衡。同时,拖拽钩具会损毁水底植被、底栖生物群落,影响其他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3.非法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多地法规已明确锚鱼属于“使用禁用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禁止锚鱼。锚鱼违背可持续渔业理念,可能面临罚款、没收工具甚至刑事责任。
当您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及时制止,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让我们携手同心,以点滴之力汇聚成生态保护的磅礴力量,共同捍卫洱海的碧波荡漾,使这颗云贵高原明珠永葆璀璨光华。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编辑:陈丝华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一、国家对机动车机动车船低碳环保发展方向和要求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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