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5大部分,覆盖拓展案源信息、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正向激励引导等具体内容,重点梳理如下:

强化审计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规竞标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

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根据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 版)》,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均列入失信事项,具体如下:

收紧失信标准,国采围标串标顶格评定

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

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

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

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行贿1万以上即评定“失信”

附件中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针对“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进行明确划分。

其中,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即评定为“失信”,50万-100万为“严重失信”,100万以上为“特别严重失信”

此外,药品医用耗材大幅涨价,幅度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100%以上或涨幅明显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将评定“失信”。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既遂的评定为“严重失信”。

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实施围标的,以及价格异常监测中被赋予红灯10次及以上的将被直接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对“特别严重失信”企业,中止投标、挂网资格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

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评价处置穿透至个人,涉及商业贿赂需说明回扣详情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具体信息。

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例,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应详细说明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情况,包括给予回扣的对象、金额、方式、资金来源,单件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占零售价格的比例等。

企业主动纠正可免予失信评价

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企业在预评价通知时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不予正式评价。采取措施但未达到效果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如期更新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处置措施。

定期通报失信采购医院,半年内完成评价处置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

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靠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在正式评价处置前20个工作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书面预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价的结果和依据,便于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采取纠正措施。

国家医保局表示,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敦促医药企业诚信参与市场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对净化行业生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约束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从严从紧处置,提高医药企业的失信成本,引导医药企业改进质量、提高疗效,合规销售、更多通过集采、国谈等方式进入市场,减少对“高定价、高返点、轻质量”的路径依赖,光明正大地挣钱。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寓防于评,我们修订制度的原则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对企业进行惩戒,我们在制度中设计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就是给企业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让更多的医药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让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坚定发展信心,感受公平正义环境,共同走出通过不当经销等手段“内卷”的发展模式,净化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国家医保局、赛柏蓝器械

信息采集:卫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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