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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在员工离职时疏于规范流程与手续,甚至因与员工存在矛盾,而擅自将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记载为“员工主动离职”,导致员工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此时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才合规呢?

经典案例

2022年12月5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23年2月,A公司因业务情况不佳,遂告知全体员工本月延迟发放工资。3月3日,甲填写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中填写“不同意迟发工资,因A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双方于9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遂为甲办理社保减员,但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甲离职后,向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因离职原因显示为“主动离职”,社保局认为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未通过其申领审核。甲认为系A公司未按实填写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甲系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A公司为甲办理社保减员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存在不当,应赔偿甲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在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对离职证明中的事项,应当如实填写。若因擅自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出具离职证明,以避免赔偿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呢?我们建议:

1、制定规范的离职流程

公司应建立标准化离职管理体系,要求员工离职时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详细列明财务部薪资结算、行政部办公用品归还、业务部门工作对接等各环节的交接情况,清晰标注离职日期、止薪日期等。通过规范化表单明确劳动关系终止的具体节点与工作衔接细节,既能确保公司内部流程规范,也能为后续出具离职证明提供准确的时间与事实依据。

2、开具离职证明并如实填写客观信息

员工离职的,公司必须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必须包含的信息有: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对于离职原因,公司可选择不予填写;若确需记载,必须如实填写,既不得将员工因企业过错(如拖欠工资)引发的被迫离职篡改为“主动离职”,也不可反过来将员工自主提出的离职标注为“被迫离职”,避免因虚假记载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面临协助员工骗保的风险。

3、避免在离职证明中填写主观评价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时,应仅填写客观信息,避免将“工作能力不足”“品行不端”等不利于员工的主观判断写入证明。此类带有倾向性的内容不仅可能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机会,还可能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潜在侵害。一旦员工因证明中的不当评价遭受求职阻碍或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并可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更多关于离职证明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劳动法研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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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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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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