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群里都在流传着这样一则律所工作圈的数则“通知”,律所也要开展严禁违规吃喝的查处行动,党员律师举办或参加宴请的要向司法局报备,非党员律师要向律所报备,一律不准喝酒。
聊天截图传来,立马引起热议,很多人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认为这是调侃,因为他们百思不得其解,现在各地公职单位严查违规吃喝问题,怎么就轮到了律师头上?莫不是,有人将律所视为了公职单位,律师视为了公职人员?
不信归不信,你们可以去搜索一下,有多少的律所的官方账号上,近日都在连续发布,以“集中整治违规吃喝”为内容的动员部署会议。
在这些律所的官宣要求里,有的开会直接要求,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不吃请,不请吃,工作日不饮酒。会上全体律师都做表态发言,表示支持整治违规吃喝,坚决做到不吃请,不请吃,工作日不饮酒。
有的要求,全所律师严禁以工作协调、案件研讨等名义组织或参与公款吃喝;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进行违规消费;全所律师要压实责任,全所律师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有律所干脆发布了“禁酒令”,严禁在工作日、业务办理、客户招待、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严禁饮用白酒,特殊情况可适量饮用啤酒、红酒、黄酒或其他酒精度15%以下替代性饮料,严禁醉酒。
如此公开的要求和整治,出现上面聊天记录中的禁酒加宴请报备规定,还是意外吗?只是如此的律所积极参与、律师们表态响应,已经分不清究竟是律师管理部门的要求,还是律所们的自觉加码加压参照执行了。
仔细查了一下这波严查的违规吃喝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想要弄明白是如何跟律师行业联系上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有,违规吃喝是指违反规定接受、提供宴请,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以及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根据以上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的规定,认定违规吃喝的,除了党员干部的身份之外,还要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款吃喝等条件的要求。
这本是要求公职单位具有执行公务权力或是管理使用公款权限的人员,怎么就轮到了毫无半天公权力、无论怎么吃喝都是自己或朋友、客户付款的律师身上了呢?
律师,虽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其身份并非公务员或是参公人员,更非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职员。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怎么能将上级管理和要求自己的整治违规吃喝行动的要求,随意延伸到律师队伍呢?
这不仅不符合国家查处违规吃喝的本意,也根本找不出如此要求的规范性依据。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着市场上大部分的经营主体,是不是也可以开展一次要求市场主体凡是参加宴请一律报备、一律不得喝酒的清查活动?
国家要求查处违规吃喝,目的是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不是查处任何吃喝行为,也不是禁止任何人宴请、喝酒。如果连这点儿基本的常识都搞不清楚,还如何体现自己所管理和从事的法律职业?不讲法律法理,不讲党纪政纪的矫枉过正、搞整治范围扩大化,本身就是违规违法行为。
此外,作为以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为职业标榜的律所、律师们,面对管理部门的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党纪政纪依据的要求时,应该无条件的服从,进而“传话筒”一样的要求律师服从,还是据理力争、指出要求的违规违法性,也是关系到律师行业的法律形象问题。
律师的法律职业属性,要求了面对违法情形时,一是要知道规定的界限在哪里,二是要坚持匡扶法律的正常秩序。法治环境不再,社会秩序不再,律师安身立命的职业需要,还会存在吗?这个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
如果律师们都不知道规则界限了,或是没有规则意识了,只知道无条件的服从行政管理命令,又如何让社会大众信任律师会为了自己、为了法律规则而用尽全力呢?难道,那些开会要求律师宴请报备、一律不得喝酒的律所领导们,一点儿也没有想到和顾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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