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犯罪所得、非法获利

这三个法律术语看似“三胞胎”

实则各有性格

如何揭开它们的“真面目”

厘清彼此的法律边界?

6月6日下午,2025年第六期思明区检察院青年干警“思·享”会召开,本期主题为:赃金识辨——违法所得、犯罪所得非法获利的区分与认定

本次“思·享”会由青年同志林思媛、朱涛、乐于心、黄连通担任领学人,员额检察官萧作民担任助学人,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游雅静主持。

此次思·享会还通过“现场大转盘”,现场抽取三名幸运儿进入现场“VIP席位”,共同参与现场案例分析环节

领学分享

抽丝剥茧,厘清核心概念

领学人林思媛聚焦核心概念,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分享了以“违法所得”“犯罪所得”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罪名,并对比分析条文表述。

在辨析“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关系时,她分享了实践中因案而异的三种主要观点分歧。林思媛的分享为后续探讨不同罪名下具体认定规则提供了清晰的概念基础。

案例分享

破解实务难题

诈骗罪案件

案例一:张三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吸食“笑气”,接连受到行政处罚,可能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李四谎称其认识某司法所所长的儿子,以帮忙疏通关系使得张三不被收监为由,骗取张三钱财。案发后,李四退还赃款并获取谅解。

问题:张三(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是否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案例研讨环节,“VIP观众”郑心敏认为,应当结合其不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作差异化认定。若已触及刑事犯罪,需结合其行为的违法性层级综合判断。

领学人朱涛在分享中阐述了多元视角:有的观点从法律性质认定出发,认为不应将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有的观点从构成要件角度考量,主张应当作为违法所得没收;有的观点则主张综合判断,提出需结合不法意图的不法程度进行具体分析。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引导大家深入探讨此类案件中前置性审查,以及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因素,对财物处置的关键影响。

经济犯罪案件

案例二:张三以公司名义租赁办公室,招募多名业务员,在无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电视股评节目打广告招揽客户。业务员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提供股票信息并收取服务费。

问题:生产经营类犯罪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在案例研讨环节,“VIP观众”陈嘉莹从惩治犯罪的角度表示,违法所得计算应允许扣除“必要经营成本”,但公正司法需要在效率与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于该类案件,领学人乐于心梳理两种主流观点。观点一认为,服务费属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应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成本,以实际利润认定;观点二认为,服务费即为违法所得,无需扣减犯罪过程中支出的经营成本。

她以该案为样本引出核心争议,梳理两种观点的依据,并分享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卖淫类”刑事案件

案例三:张三与他人共谋开设按摩店,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约定卖淫女从每次嫖资中抽取一半作为分成。后该店停止营业。

问题: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如何区分?“非法获利”及“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扣除卖淫女所得钱款?

在案例研讨环节,“VIP观众”邱扬震认为,组织卖淫罪中应将全部嫖资认定为非法获利;犯罪所得则是指行为人的实际所得,因为卖淫人员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

领学人黄连通梳理嫖资认定的四种主流观点及思考路径:其一认为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均指全部嫖资;其二主张两者均为扣除分成后的实际收益;其三区分概念,称前者为全部嫖资、后者为分成后收益;其四则定义前者为分成后收益、后者为全部嫖资。

案例四:张三与人合股出资租赁店面,在经营采耳足浴养生店期间,容留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按店内收取嫖资的一半获取报酬。

问题:容留卖淫案中“非法获利”及“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扣除卖淫女所得钱款?

领学人黄连通归纳该类案件概念界定的三种主流视角:第一种观点主张二者均指向全部嫖资;第二种观点指出“非法获利”需扣除卖淫女分成,“犯罪所得”指容留者实际收益;第三种观点则引入成本扣除要素,认为二者均应在嫖资总额基础上扣除技师分成及其他必要成本。

黄连通对比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分享不同罪行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差异对“非法获利”认定的影响,并引导青年同志延伸思考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相关概念的认定。

助学观点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在相同非法所得金额下,量刑区间为何存在差异?在诈骗案中,对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财物的不同处置办法,会产生什么潜在影响?对被害人财产进行处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助学人萧作民在发言中,结合自身实践对上述案例提出看法,并引申出新的讨论内容供在场干警探讨,引发了大家对法律概念界定、司法实践程序公正性等方面的深层次探讨。

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司法样本

需穿透表象识得本质

在“赃金识辨”道路上

我们仍在不断探索、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