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省科学编制“十五五”期间(2026—203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中央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天然林保护修复等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促进节约利用。落实自然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依法实施森林年采伐限额管理,科学编制、合理使用采伐限额,提高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实施分类经营。积极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引导公益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促进商品林自主经营,着力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效益。
支持改革发展。充分考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政策,调动森林经营积极性,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二、编限范围
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以及《》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等,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编限单位
国有林原则上以森工企业局、国有林场为单位编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师为单位编限,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可单独编限,非林业系统国有林编限单位由各省确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属、市属森林经营单位可单独编限。
集体林原则上以县(含区、市、旗,下同)为单位编限。达到一定规模、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的集体林经营主体可单独编限,并在县域采伐限额中单列。“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四、编制程序
(一)各省采伐限额编制程序
1.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基于最新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森林资源数据,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测算辖区的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森林资源增长目标、森林可持续经营等需要,按照年采伐限额占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比例与历年相对平稳的要求,测算提出县、市“十五五”年采伐限额需求,按程序将《“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需求表(县、市级)》(附表1)报送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2.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基于最新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森林资源数据,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测算全省及各市、县的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森林资源增长目标等,按照年采伐限额占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比例与历年相对平稳的要求,测算全省和各市、县采伐限额。综合考虑辖区森林资源状况、“十四五”采伐限额执行、天然林保护修复以及森林经营任务安排等情况,经汇总、平衡,对辖区各市、县采伐限额需求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各市、县。
3.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组织各编限单位,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或生产实际需要,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按照采伐类型细化测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他采伐的限额,形成县、市《“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县、市级)》(附表2)和《“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表(县、市级)》(附表3),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4.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平衡、汇总各市、县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并预留适当数量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形成全省“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将本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省级)》(附表4)和《“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统计表(省级)》(附表5)等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规定及中央政策要求,基于最新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结果,结合全国森林资源增长目标,参考历次采伐限额情况,组织审核各省编限成果并反馈意见。
6.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反馈意见,调整核定全省及各市、县采伐限额,修改完善编限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重点林区采伐限额编制程序
1.森工企业局基于最新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森林资源数据,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测算辖区的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国有林区改革、森林可持续经营等需要,按照年采伐限额占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比例与历年相对平稳的要求,测算提出森工企业局采伐限额需求,按程序将《“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需求表(县、市级)》报送森工集团。
2.森工集团基于最新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森林资源数据,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测算森工集团及各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森林资源增长目标等,按照年采伐限额占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比例与历年相对平稳的要求,测算森工集团和各森工企业局的采伐限额。综合考虑辖区森林资源状况、“十四五”采伐限额执行、天然林保护修复以及森林经营任务安排等情况,经汇总、平衡,对辖区各森工企业局采伐限额需求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各森工企业局。
3.森工企业局按照森工集团的反馈意见,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或生产实际需要,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按照采伐类型细化测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他采伐的限额数,按程序将《“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县、市级)》《“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表(县、市级)》报森工集团审核。
4.森工集团审核、平衡、汇总各森工企业局采伐限额建议数,并预留适当数量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形成森工集团“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将《“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省级)》《“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统计表(省级)》经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对森工集团编限成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森工集团。森工集团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编限成果连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基于最新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森林资源数据,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测算各森工集团的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结合森林资源增长目标,参考历次采伐限额情况和各森工集团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测算结果等情况,审核、汇总、平衡各森工集团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形成重点林区编限成果。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对重点林区编限成果进行专家论证,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表:1.“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需求表(县、市级)
2.“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县、
市级)
3.“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
表(县、市级)
4.“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省
级)
5.“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
算统计表(省级)
附表1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需求表(县、市级)
县、市/森工企业局: 单位:立方米
统计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小计
人工
天然
小计
人工
天然
××市
国有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县/森工企业局
国有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附表2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县、市级)
单位:立方米
统计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小计
人工
天然
小计
人工
天然
××市
国有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县/森工企业局
国有
××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单位
××单位
其他
××林场
××林场
附表3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表(县、市级)
县、市/森工企业局:
单位:公顷、立方米
统计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人工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小计
主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主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更新采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更新采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县、市/森工企业局
国有
××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林场
××林场
其他
××林场
注:按照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规定,天然林不测算主伐限额。
附表4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省级)
省份(森工集团):单位:立方米
统计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不可预见性
小计
人工
天然
小计
人工
天然
省/森工集团
国有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市
国有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县/森工企业局
国有
××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单位
××单位
其他
××林场
××林场
附表5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分项细化测算统计表(省级)
省份(森工集团):
单位:公顷、立方米
统计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小计
主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主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更新采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小计
更新采伐
抚育采伐
低改采伐
其他采伐
省/森工集团
国有
集体
非林业系统
其他
县、市/森工企业局
国有
××国有林场
集体
非林业系统
××林场
其他
××林场
注:按照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规定,天然林不测算主伐限额。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