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并填写求职意愿。

二、领取标准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期限

1年以上不满2年

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

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

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

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如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请及时办理,并开通金融功能,个人帐户如有变动请及时到办理窗口进行更改);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属终止劳动关系,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线上办理

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经办】办理失业登记;点击头像——“我的意愿”办理求职登记;点击【失业保险专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二)线下办理

参保失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前往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青羊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楼,电话:67826205)

特别提示:

1.单位办理社保减员后,失业人员先办理失业登记并填写求职意愿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2.最后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失业人员,需补充最后参保缴费单位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流水及其他可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材料,通过线下渠道办理。

3.线上线下办理均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办机构留存并扫描上传至系统存档。

六、停发情形

就业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其他说明

1.若本人名下存在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但未实际经营的,需办理注销或转让后,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注销或变更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方可受理。

2.领取失保金期满仍未就业,且领取期满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月计)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保金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失保金。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文本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