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中国台湾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宣布修订《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及《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新增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壬基酚(NP)、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PEO)及环丁烷等物质为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并制定严格管制措施。新规于2025年6月1日生效,旨在降低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指出,PFOS及PFOA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因其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具有生物累积性,可能透过食物链影响生态系统及人体健康,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亦已分别将PFOA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PFOS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纳入附件A应予以消除清单及附件B应予以限制清单。参考公约新增5种PFOS盐类与相关化合物、352种PFOA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并依据公约限制其得使用用途。

一、增列共397种毒性化学物质(自2025‑06‑01起生效)

一、增列共397种毒性化学物质(自2025‑06‑01起生效)

  • 357 种 PFAS(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
  • 包括 PFOS 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5 种)
  • 包括 PFOA 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352 种)
  • 40 种壬基酚相关物质:
  • 12 种壬基酚(NP)
  • 28 种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PEO)

二、实施缓冲期安排

二、实施缓冲期安排

  • PFOS / PFOA 相关化合物:给予1.5 年缓冲期,旨在让企业有足够时间完成许可证、登记或申请调整等合规准备
  • 壬基酚及 NPEO:缓冲期为1.5–2 年不等,依据具体浓度与 CAS编号分类:
  • 浓度≥ 5%:1.5年
  • 浓度≥ 0.1%但< 5%:2年缓冲

三、主要禁止与允许用途

三、主要禁止与允许用途

  • 全面禁止:壬基酚和 NPEO 禁用于以下用途(除经受控回收/焚化处理,并不在本地使用或销售)
  1. 制造工业及公共机构清洁剂
  2. 纺织品或皮革整理
  3. 金属加工
  4. 制浆或造纸

  • 允许用途(仍可通过合规流程使用,用途包括):
  • 研究、试验、教育用途
  • 制药
  • 合成树脂、酚醛树脂原料
  • 抗氧化剂、稳定剂
  • 杀精剂
  • 涂料、油墨、分散剂、粘合剂等

四、管制浓度修订

四、管制浓度修订

  • 壬基酚/NPEO新设管制浓度限制为0.1% w/w,符合欧盟 REACH 做法
  • PFOS与PFOA的管制浓度为全浓度管理(即无允许含量)

五、企业义务与建议

五、企业义务与建议

  • 修订文明确定各项使用期限内需完成以下行动:
  • 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的提交
  • 运送与标示符合新规定
  • 容器与设施贴附安全数据表(SDS)
  • 专业技术与应变人员配备
  • 变更许可证、登记与核可文件等
  • 建议相关企业尽快着手:
  1. 检视并更新重大运作物质的许可证/登记状态
  2. 制订或修正内部合规计划
  3. 安排缓冲期内的替代供应或废弃物处理方案
  4. 留意环保署后续操作指引或技术说明文件

六、台湾地区2025年管制关键更新

六、台湾地区2025年管制关键更新

管理类型:毒性化学物质(第一类)

纳管范围:PFOS/PFOA本体+其盐类+相关化合物,共约357项

管制浓度:无豁免门槛,即任意浓度皆属监管对象

禁止用途:制造、输入、输出、运作(如清洁剂、防污处理剂、泡沫灭火剂等)

缓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1.5年(预计至2026年底),期间允许企业申请核可等手续

七、企业应对建议

七、企业应对建议

  1. 清查原物料是否含PFOS/PFOA 或其衍生物(可透过 CAS 编号比对)
  2. 联系供应商确认成分更新及是否已采用替代物质
  3. 申请合法运作/替代核可,如属必要用途,提出用途说明与替代方案时间表
  4. 建置管理程序,确保运输、贮存、废弃等符合新版法令要求
  5. 配合台湾地区环保署检查或申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