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

“句容发布”发布

魏某保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罚

近日

句容市农业农村局又公布了

1例行政处罚案件

句容李某某

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违反相关规定

对其给予罚款、没收电捕鱼工具的处罚

捕鱼是一种非法捕捞方式,危害多种多样,会导致大量鱼类被电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同时,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人也会有生命危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句提醒:

请广大居民朋友

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

切勿以身试法

如果发现身边有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内容来源 | 句容市农业农村局、上海发布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许鹏锋

审核 |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