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可延长至24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实践中,工伤职工在治疗期或康复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一直没有兑现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后来又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自动离职。在此情况下,是否影响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首先,看看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从第三十三条可以得出,停工留薪期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区别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性质。“原工资待遇”只是法律对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其金额或许等同于正常用工的工资,但不能得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工资一样,两者性质不同,一个是是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一个是是以工伤及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那么。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或者离职,此时与用人单位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工伤职工也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就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从劳动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权益保障倾斜的立法目的看,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为了在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工伤职工无法提供劳动的状态并不当然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得到恢复。
综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是职工遭遇工伤后其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的一部分,不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离职而自动停止享有。实务中工伤职工应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主张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本团队专注:您的工伤已穷尽追偿手段没拿到赔偿,即单位没替您交工伤保险+已定工伤等级+已仲裁明确赔偿数额,这就基本符合本团队的帮扶条件。如果已申请强制执行则完全符合帮扶条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