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对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调整,吉林市医保经办部门提醒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异地就医待遇不受影响。
新规对不同备案材料的有效期进行分类管理:提供异地户籍或身份证办理备案的,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的,按材料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有效期为1年;在职职工使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备案的,同样按材料标注有效期执行,未标注的备案有效期为1年。医保部门特别提示,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在终止日期前按最新政策重新申请备案,以保障待遇连续性。
城乡居民和职工备案材料的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如异地户籍或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未达退休年龄的居民不再使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工作、进修(学习)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就医地工作的有效材料(如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等)。医保部门强调,准确提交材料是备案成功的关键,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材料,避免因材料错误影响审批。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补办备案,新规明确补办备案需提供材料证明住院前已在就医地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且起始时间最长可提前30日(以申请备案日期为准);异地就医原则上需“先备案、后结算”,确因特殊情况未提前备案的,应在结算前及时补办,避免超期影响待遇。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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