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请问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的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与用工单位也存在雇佣关系。所以,支付给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归属于工资薪金,应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