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并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6月11日

编辑 | 李毅、张潇方

审核 | 赵宁、张辰辰

签发 |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