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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J*(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01
未严格执行内部制度
当事人:J*(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J*资产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13号),J*资产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J*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J*资产在管理J*共赢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5只基金过程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情形。目前,J*资产前述违规情形均已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专业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J*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白某、郭某、张某,J*富时和合共赢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冯某某、李某某,J*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王某某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但是J*资产提供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等内部制度。J*资产《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但是J*资产提交的投资决策文件和说明无法证明投资决策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投资决策文件、整改报告、推介材料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公开谴责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J*资产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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