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与司法理性回归:以贾某明合同诈骗案二审改判为视角
贾某合同诈骗案((2021)鲁16刑终143号)评析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6刑终143号
入库编号:2024-03-1-167-002
观点:未来的认罪认罚制度深化,需在“权利保障”与“效率提升”间寻求衡平:一方面承认被告人对部分事实的上诉权不构成对认罪认罚的背叛;另一方面通过二审的实质审查,防止错误量刑被“具结书”所固化。
一、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后上诉是否必然导致从宽撤销?
在贾某明合同诈骗案中,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然而案件二审中出现三重“反转”: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一审检察院以“认罪认罚基础丧失”为由抗诉要求重判、二审检察院却支持被告人部分上诉理由。这种检辩立场交错的现象,直指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困境:被告人对部分事实或罪名提出异议是否必然否定认罪认罚的效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二审检察院意见,否定部分犯罪事实,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一年七个月,罚金从十万元降至四万元,彰显了司法理性对形式逻辑的超越。
二、案件焦点与裁判要旨:实质审查的司法立场(一)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首次售房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一审认为贾某明对侯某等四名被害人的售房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二审通过证据重构,区分了两种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 对侯某售房行为:签订合同时未虚构事实,无证据表明此时已有一房多卖故意,属于民事违约范畴。
- 后续三次售房行为:在房产已售予侯某后,仍隐瞒真相与吴某等三人签订合同骗取31万元,符合《刑法》第224条“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犯罪构成。
这一区分体现了对合同诈骗罪双重法益(市场秩序+财产权)的穿透性审查。正如最高检观点所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需承载市场交易功能,而贾某明后续售房行为彻底背离了合同制度的信赖基础。
(二)认罪认罚上诉权的正当性保障
针对一审检察院“上诉即反悔”的抗诉理由,二审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回应:
- 上诉权是法定权利:认罪认罚后上诉不必然否定认罪态度,二审仍可基于新事实(如退赔)给予从宽。
- 从宽基础的动态审查:贾某明在二审期间将安置房交被害人处置(实际退赔24万元),该事后补救行为被认定为新的从宽情节,这符合《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退赃退赔是认罚重要标准”的精神。
表:贾某明案一审与二审裁判要点对比
审查维度
一审裁判要点
二审裁判要点
行为定性
四次售房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次为民事违约,后三次为合同诈骗罪
犯罪数额
41万元(数额巨大)
31万元(数额巨大)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自首
认罪认罚、自首+二审退赔
刑期与罚金
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4万元
退赔处理
责令退赔41万元
扣除已退赔24万元,继续追缴剩余17万元
三、理论重构: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与上诉权关系(一)认罪认罚的“两阶构造”及其独立性
认罪认罚包含“认罪”与“认罚”两个独立要件:
- 认罪: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即使对法律定性有辩解(如贾某明对首次售房性质的异议)仍可成立。
- 认罚:需结合退赔意愿与行为综合判断,本案二审将退赔行为作为认罚的延续,打破了“一审认罚终身绑定”的误解。
实践中普遍存在“认罪认罚后上诉即不诚信”的认知误区,本案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双重矫正:
- 实体层面:通过开庭审理重新核查证据,将犯罪数额从41万元更正为31万元,揭示了一审事实认定的偏差。
- 程序层面:允许被告人通过上诉获得二审程序救济,尤其在一审量刑建议存在结构性错误时(如将民事行为纳入犯罪评价)。
正如滨州市检察院在二审中支持被告人部分诉求所彰显的: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应超越“胜诉主义”立场,这种检辩意见部分融合的现象,正是认罪认罚制度成熟运作的标志。
四、辩护路径重构:认罪认罚案件的五维策略
基于本案启示,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需建立动态框架:
(一)认罪策略分层化
- 对无争议事实爽快认罪,但对关键定性(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保留辩解空间。如贾某明对“投资用途”的强调,恰是突破诈骗故意的着力点。
- 退赔方案作为认罚协商核心内容,明确约定分期履行或财产处置方案。本案二审将安置房处置视为退赔,使刑期大幅缩减。
- 区分“对事实上诉”与“对量刑上诉”:若仅针对量刑过重上诉(如贾某明主张四年刑期过重),二审仍可维持认罪认罚从宽。
- 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将赔偿协议书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本案被害人通过卖房获偿6万元/人的事实,成为减轻处罚的关键砝码。
表: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要点矩阵
上诉理由类型
风险等级
辩护要点
案例参照
对部分事实异议
中风险
区分认罪与辩解界限,强调对核心事实无异议
贾某明对首次售房性质的异议
对量刑过重异议
低风险
结合新退赔证据,请求二审从宽
贾某明二审退赔获减刑
对罪名定性异议
高风险
提交类案裁判文书,论证行为本质
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区分
程序违法救济
可变风险
针对未告知权利、律师缺席等程序瑕疵
不适用本案但具普适性
五、结语: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司法理性回归
贾某明案改判犹如一面三棱镜,折射出认罪认罚制度的复杂光谱:它既非被告人的“忏悔书”,也非检察机关的“胜利宣言”,而应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性保障。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四年刑期改判为一年七个月时,其背后是对《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标准的坚守——认罪认罚简化的是程序,而非对实体正义的审查责任。
未来的认罪认罚制度深化,需在“权利保障”与“效率提升”间寻求衡平:一方面承认被告人对部分事实的上诉权不构成对认罪认罚的背叛;另一方面通过二审的实质审查,防止错误量刑被“具结书”所固化。唯有如此,认罪认罚从宽才能成为“既讲效率,更重公正”的现代刑事司法标杆。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