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教练车道路驾驶技能训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机动车驾驶人教学及道路通行实际状况,现将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训练路线
(训练路线以当前路线为准)
三、其他事项
1、请全市驾培机构、考生、教练员要严格按照科目三训练路线进行教学培训,严格落实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训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教练车和学习驾驶路段的秩序管理。同时,县区交通警察大队将加大对教练车交通违法和违规驾驶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送交通运输部门。
2、菏泽市交警支队将根据路面情况及实际需要等因素,适时对科目三训练线路予以调整。
3、此公告自2025年6月12日起开始实施,原定胡路、淮河路大型车科目三训练路线作废。
来源:菏泽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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