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黄铜锭如何归类

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黄铜(混合黄铜),申报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黄铜锭,应归入商品编号740321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1%,申报品名、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

争议焦点:黄铜锭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参见子目注释一,铜锌合金(黄铜)为铜与锌的合金,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含有其他元素时:

——按重量计含锌量应大于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

——按重量计含镍量应低于5%〔参见铜镍锌合金(德银)〕;以及

——按重量计含锡量应低于3%〔参见铜锡合金(青铜)〕。含有不同比例的铜和锌。例如,普通黄铜,其用途广泛;镀金黄铜(顿巴黄铜),主要用于制造仿首饰和小精品。

铜锌合金如含有少量的其他元素,则成为特种黄铜,具有特殊性能。特种黄铜包括高强力黄铜(通称为锰青铜),用于造船;还有铅黄铜、铁黄铜、铝黄铜及硅黄铜。

品目74.04 铜废碎料排除条文,本品目不包括通过再熔铜废碎料制得的锭块及类似形状的未锻轧浇铸产品(品目74.03)。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当事人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