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平台涉走私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为客户总结境外商品信息并提供服务的同时,海淘平台亦面临着一定的走私犯罪风险。以往笔者曾以第三方平台作为统称,概括性地分析跨境商品交易采购过程中平台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现阶段由于行业的精细化,各个平台逐渐衍生出如商品信息采集、代购、外币支付、物流渠道以及报关申报服务等领域,针对平台与走私犯罪关联的分析有必要基于经营范围进行深入研究。

近期笔者了解到部分海淘平台因涉嫌走私而被立案调查,在对不同平台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海淘平台与走私犯罪相关联,其问题核心可能在与申报、物流以及纳税义务三个环节,现基于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结合近年的新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一、以往各类型平台涉走私犯罪的情况

在2020年以前,平台涉走私犯罪主要与跨境电商(1210)的交易模式相关联。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如主营境外商品或保税仓商品的交易平台(依据库存所在地划分)、承担境外到境内以及国内物流运输报关及转运平台、为匹配“三单对碰”而设立的支付平台等;除业务范围相对明确为跨境商品采购的平台外,还存在诸如提供搭建虚拟购物商城、制作换单系统以及匹配身份信息等技术服务的IT公司等。

整体而言,上述平台的设立均依托于为跨境电商进行服务的宗旨,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还是需回归到跨境电商的监管要求。在办理的案例中,涉嫌犯罪的情况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或软件具有修改货物真实价格的功能、物流渠道方面具有变更快递面单的服务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从而满足每年免税额度的情况。

在2020年后,平台涉走私犯罪逐步从跨境电商渠道蔓延到一般贸易的模式,商品类别亦从日常能够接触的奶粉、洋酒、化妆品延伸到工艺品、艺术品、知名IP周边、二次元动漫产品等。此时平台通过搜集国外商品信息,并以此搭建具有特色及服务的交易商城,部分与报关、物流公司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客户购买、通关。

与前述的跨境电商不同,2020年后的平台由于与1210的监管模式并无关联,故此时分析其是否存在走私的风险,应立足于一般贸易模式的角度出发进行思考,重点针对申报、物流及纳税义务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脱离跨境电商等特殊渠道的限制及要求后,平台涉走私案件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大,能够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有利于自身的辩解意见,现以海淘平台为例进行说明。

二、海淘平台涉走私犯罪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海淘平台仅作为海外国家的商品信息集散媒介,提供购买渠道或为客户进行代购,货物寄送到海外指定仓库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邮寄业务。然而由于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不少海淘平台都会提供更为细致的服务,该“增值”部分恰恰可能成为与走私犯罪相关联的行为。

首先,关于申报环节。商品到达海外仓库后客户将根据情况处理申报入境的相关准备,正常情况下应由商品的购买人联系物流公司,收件并根据货物、物品的真实价格如实申报,现阶段大部分海淘都以快件形式寄送到国内;后续监管部门将根据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判断邮包能否以个人行邮方式入境,对于存在疑问的将要求收件人补充相关信息。

正常情况下,若海淘平台只提供仓储业务,实际上与申报并无任何关联,但若平台提供协助申报的技术支持,包括由客户自行填写商品价格、修改数量等,则可能被认为应对客户的不诚实申报应承担责任,此时客户涉嫌走私的情况下,平台亦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其次,关于物流环节。海淘平台与物流公司的合作亦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往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平台与物流公司合作,从客户委托的运输业务中抽取分成,此时若物流通过低报、伪报的方式将货物、物品运输入境,海淘平台则有较大可能被牵涉。

与前述客户自行联系物流的方式不同,平台与物流公司的合作可能被视为商品采购到交付的一系列服务流程,此时平台与走私的核心行为低报、伪报环节距离更近,因此面临的情形较第一种情况更为严重。笔者认为若平台因物流的原因被追责,可重点关注物流费用的分成、抽成问题,同时亦要结合行为过程中违反进出口相关规定的核心环节,分析其中是否属于平台的责任,从而还原案件事实。

最后,关于纳税义务。大部分平台在涉走私犯罪时都会提出因自身并非纳税的义务主体,该责任属消费者,因此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结合商品的入境流程以及案件情况与其他辩解理由一并提出。

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关税法》第三条规定:“……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由此可见,对于海淘平台而言完全排除税款的缴纳、扣缴义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处理具体个案时可根据平台的特性如仅承担仓储业务、与物流企业无合作或是未提供报关协助等,明确责任范围,从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