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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以及其创始股东为了吸引投资,会选择同意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如果公司在未来几年内经营发展未达到标准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对赌义务人进行金钱补偿,或是回购股权。但是如果投资方干扰公司经营,导致公司利润下降,“对赌”失败,义务人可以因此主张减免对赌义务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B公司系A公司股东,持股100%。2019年3月1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的60%转让给C公司。协议第7条约定:“A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B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由C公司委派的董事不干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第8条约定:“若A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内经审计后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B公司应对C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后A公司年度业绩经审计发现其2020年及2021年净利润均低于承诺利润,C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约定的现金补偿。B公司主张,C公司于2020年擅自扣除管理费及取消股权激励计划费用,恶意减少利润,故拒绝支付补偿。C公司则认为其仅仅对风险提出意见,扣除及取消费用系公司自己的决策,不存在恶意的情形。双方协商未果,C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B公司无证据证明C公司存在擅自减少资金、恶意减少利润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当初不认可C公司提出取消费用的主张。A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协议并未禁止C公司参与公司管理,C公司对涉及重大风险的项目提出意见,属于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故判决B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对C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风险提示
在对赌协议的情形下,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不等同于投资人干预经营,关键要看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是否突破了约定的权限边界。故如果对赌义务人无法证明投资人不正当干预了公司经营且因该干预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业绩不达标,则无法主张因此减免对赌义务,仍需要按约定进行股权回购或支付补偿。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后,应如何避免遭受投资方过度干扰公司经营,导致面临“对赌”失败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约定对赌免责情形
在对赌协议中,企业可与投资方事先约定明确的对赌免责情形,将投资方干扰经营的具体行为类型化并纳入免责条款范畴。例如,可在协议中清晰列举投资方超出约定范围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情形,如强制要求调整核心业务方向、无合理理由否决管理层正常提案、违规干涉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等,同时明确对赌义务人有权主张减免相应责任。
2、精细化约定投资方能够参与经营管理的范围
对于投资方参与经营管理的范围,企业应在协议中进行精细化约定,通过分层分类的方式明确投资方可介入的具体事项及权限边界。一方面,详细列举投资方可合理参与的经营管理内容,如重大战略规划审议、财务预算监督、合规风险把控等与企业长期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并限定其参与方式。另一方面,明确划定禁止投资方干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经营调度、普通员工招聘解聘、常规采购销售决策等属于管理层自主权限的事项,避免投资方以“监督”名义过度介入企业正常运营。
3、留存投资方干预公司经营的证据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需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机制,全面记录投资方干预公司经营的相关事实,尤其是干预前后的财务数据对比材料。具体而言,应妥善保存与投资方沟通的书面文件(如邮件、函件、会议纪要等)、涉及干预行为的决策记录、管理层就干预事项提出的反馈意见等。同时,定期整理并留存干预行为发生前后的财务报表、关键业务指标数据(如营收增长率、成本控制率、核心产品利润率等)等。更多关于对赌协议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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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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