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字关注及时接收通知信息来源:荥经县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荥经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6224525532553
地址: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西一段223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胥明鑫
2025年4月8日-11日,你院接受2025年市级交叉检查,检查组现场检查你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问题。在市局指导要求下,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问题进行行政立案,涉及违规报销金额合计82005元,根据《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基金损失计算等工作的通知》(雅医保办〔2023〕27号)计算出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1612.71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具体有《雅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现场检查记录单、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相关病历资料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51612.71元,并处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1倍56773.98元罚款的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及缴纳罚款,其中退回医保基金51612.71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支出40021.89元)缴至账户:荥经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22542101040013964,开户银行:农行荥经县支行;职工医保支出11590.82元缴至账户:荥经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2319616109100039701,开户银行:工行荥经县支行。缴纳罚款前请先到医保局二楼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荥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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