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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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账号在形式上具有非物质性,存在表征身份的账号和密码,一旦完成了实名认证,任何第三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账号,具有排他性,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同时,短视频账号的账号使用者可以利用账号进行直播带货、为其他账号引流变现等,账号价值与用户关注度密切相关,因此,其财产价值属性也愈发凸显。

劳动关系背景下的短视频账号,其账号的财产价值来自于关注度,物质投入并不当然导致关注度产生,个人的形象与风格可能对账号价值的贡献度较大,甚至对关注用户产生重要的信赖利益,从而形成了个人人身属性与账号价值不可分的情况。

那么,员工离职后,因工作注册的短视频账号归谁?

我们来看2024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中,关于员工在职期间为履行工作任务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短视频网络账号,离职后账号权属发生争议的案例。

基本案情

邓某原系某鲜果公司的商品企划主管,任职期间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网络账号。期间,包括邓某在内的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建立了案涉账户的群聊,邓某要求其他员工提交策划、拍摄题材等。

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绝大部分为生鲜美食制作。视频拍摄是鲜果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此类视频很少有人员形象出现,即使有团队成员出镜,也是佩戴动漫面具,且不固定为邓某,拍摄地点在公司场地,视频摄制所需原始材料存放在公司。

经运营,该账号粉丝量接近百万,点赞与转发数量均有不错表现,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公司也将该账号的发展情况纳入项目组工作报告。案涉账号对鲜果公司的价值在于向公司的官方账号间接引流。

在邓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案涉账号的粉丝量、视频传播量、点赞率大幅下降。与案涉账号注册同期,邓某在该平台另注册了个人号,内容以个人形象出镜的生活类为主。

邓某离职后,其使用案涉账号在其个人账号下评论“转发小号在这里…以后做回自己”。邓某拒绝向鲜果公司归还案涉账号,故鲜果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账号为案涉账号使用权属于鲜果公司。审理中,法院就案涉账号注册主体信息变更的条件及具体事项作进一步审理查明。

法院判决

员工在职期间为履行工作任务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短视频网络账号。在公司统一安排下,持续投入资源运营该账号,形成关注认可度较高的经济价值,属于合法虚拟财产。围绕账号使用权归属的争议,法院应基于账号价值贡献与用户信赖利益进行双重价值衡量,若案涉账号的价值基础是公司员工集体完成工作任务,利用公司资源过程中形成的,且与员工之间没有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在不实质违反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的情况下,应认定案涉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公司,且一并处理账号注册信息变更事项。

周军律师提醒,与不动产、股权不同,网络账号的财产价值主要来自于关注用户数量。在账号注册初期,其价值往往并不确定,而且账号更名涉及网络安全管理性规定与平台审核权,账号权属并不能根据当事人约定当然认定,而是需要审查不同账号获得关注度的具体原因,进行不同主体的贡献度评估。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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