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犬类是人类的忠诚的伙伴。而近几年来,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不断出现的涉犬纠纷让不少人感到“闹心”。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犬只,不只是防止饲犬丢失,更能防止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案情回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4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常女士在收到快递短信后,前往快递驿站取快递。在达到快递驿站门口前,却遭遇被门口拴养犬只攀咬、躲避不及而摔伤的“惊魂一刻”。后常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花费了万余元诊疗费,后常女士向快递驿站索要赔偿无果后诉至兴庆法院。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某快递(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公司及兴庆分公司在与快递驿站经营者周某协商后主动承担责任,赔偿了常女士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快递驿站在管理犬只过程中,虽然拴有束狗绳,但该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将犬只拴于快递站门口,对出入快递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安全威胁,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且常女士自身不存在明显过错,故犬只的管理人应对常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必须尽到看管责任,否则极易发生侵权风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