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一条河道里,竟然漂着一捆捆的现金?!这电影里才有的情节,真在现实中上演了!更关键的是,这些钱最后被一个路过的男子统统捡走了!现在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6月12日,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一处河道内,惊现大量成扎捆好的现金。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子涉水将散落在河水中的现金悉数捡拾装入塑料袋,随后离开现场。事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已有市民向警方报警。6月13日,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新乐派出所证实已接警,目前正组织警力寻找该名捡拾现金的男子,并同步调查现金的来源及真伪。

网友们议论纷纷:“肠子都悔青了!” “我当时就在现场啊!看到那么多钱在水里漂,心都快跳出来了!但就是不敢下去捡!谁知道是真是假?谁又知道捡了会不会惹上大麻烦?”

也有网友质疑:“这钱捡得合法吗?万一是赃款呢?万一是别人丢的呢?就这么直接拿走装车,合适吗?是不是违法”。

当然,如果这个钱是这名男子的,捡回自己的钱肯定是合法的;但如果不是自己的,该男子的此番操作,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焦点解析:捡拾河道内大量现金为何“可能违法”?

这事儿看着像“天上掉馅饼”,但从法律角度看,这“馅饼”很可能烫手!甚至违法!

1. 核心义务: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或上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捡到”不等于“拥有”,河道内的现金,无论其来源如何(遗失、抛弃或涉案),在未被明确认定为无主物之前,首先应推定为“遗失物”。该男子有责任想办法找到失主,或者最稳妥的办法——直接交给警察!

捡拾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捡拾后的“据为己有、拒绝归还或上交”行为,则可能触发法律责任。男子捡拾后直接离开现场,未采取任何寻找失主或上交警方的行动,已初步违背了此项法定义务。

2. 数额巨大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河道内成扎现金,符合“遗忘物”或“遗失物”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入罪起点通常参照盗窃罪数额标准(各地略有差异,一般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本次事件中现金以“成扎”形式出现,金额极有可能远超此标准。

如果失主或公安机关后续找到该男子,要求其返还现金,而该男子明确拒绝返还,或采取藏匿、转移、挥霍等方式导致无法返还,则完全符合“拒不交还”的要件。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这笔钱最终被证实是犯罪所得(赃款),捡钱的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是赃款还拿走,甚至试图藏匿、转移、使用,那性质更恶劣,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该现金为假币,拾得人持有或试图使用,则可能构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事儿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别想着“天上掉馅饼”,先想想“会不会是陷阱”? 第一时间报警,交给警察处理,是最安全、最合法、最聪明的选择!

目前,警方调查正在进行中,期待真相!大家觉得这钱会是什么来路?捡钱男子应该主动联系警方吗?如果是你,你敢捡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