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大事,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零容忍”。近日,洪洞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牛某判处刑罚。

0 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牛某在生牛肉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添加亚硝酸钠,制成熟牛肉后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对外售卖。被告人牛某销售涉案牛肉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获利2000余元。经检测,被告人牛某销售的熟牛肉中,亚硝酸钠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0 2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违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牛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始终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一道生产流程、每一个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诚信经营,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

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是对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严格约束,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有力保障。作为消费者,我们要提高警惕,积极维权;在购买食品时仔细查看包装和生产日期等信息,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饮食安全,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 供稿: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