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发生一起令人扼腕的家庭悲剧。李宁(化名)的妻子刘丽丽(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控制。近期,因妻子状况看似稳定,李宁便未督促其服药,期望能回归平静生活。然而,不幸骤然降临——刘丽丽精神病突然发作。
发病的刘丽丽失去理智,手持水果刀划伤了李宁的头部。面对持刀、神情狂乱、毫无昔日情分的妻子,李宁极度恐惧。他一边试图劝阻妻子放下刀具,一边躲避其攻击。刘丽丽持刀紧追不舍,将李宁从院子追赶到屋内。退无可退的李宁,试图控制住疯狂撕扯他的妻子,但未能成功。
在混乱与恐惧中,李宁情绪失控,采取了极端行为:他先将妻子绊倒在地,随后,在愤怒驱使下,他抄起身边的木凳、耙子、锄头,反复、猛烈击打倒在地上的刘丽丽的头部,直至其停止反抗。虽经抢救,刘丽丽仍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宁事后懊悔不已,主动投案自首,但悲剧也无法挽回。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很多人都不理解法院的判决:老婆拿刀追着他砍,他反抗保命,咋还犯法了?
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点是:李宁在妻子持刀攻击时的反抗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不负刑事责任?法院给的结论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深度法律分析:为何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核心就在“正当防卫”这五个条件上!
1. 有没有不法侵害?
当做是有!刘丽丽持刀伤人、追砍撕扯,这绝对是“不法侵害”,精神病也不能随便砍人。
2. 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关键转折点在此。
在妻子持刀追砍、撕扯阶段:危险是实时的。不法侵害确实正在进行。此时李宁采取的合理、必要的防卫行为(如躲避、格挡、控制)具有防卫性质。
在将妻子绊倒在地之后:侵害的性质和程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妻子被绊倒,其手中的刀具很可能已经失去威胁或脱手,她的侵害能力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停止了。此时,对李宁生命健康的最紧迫、最重大的威胁已经解除或极大减弱。
换言之,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状态,在妻子倒地后发生了中断或实质性减弱。
3. 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严重超了! 就算倒地后还有轻微反抗(比如撕扯),用木凳、耙子、锄头反复猛击头部,这力度和方式,明显是要命的!远远超出了制止侵害必要的程度。
李宁在妻子倒地、侵害强度骤降后,持续使用致命工具攻击致命部位,其行为目的已从“防卫自身安全”转向了“泄愤”或“彻底制服/伤害对方”,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 防卫意图是否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在绊倒妻子前的阶段存在。但在后续的致命打击阶段,当侵害已显著减弱,李宁仍选择极端暴力手段,其主观意图已难以被认定为纯粹的防卫目的。
5. 防卫对象是否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行为对象是实施侵害的刘丽丽本人。
李宁在妻子绊倒前,李宁的反抗行为算防卫(但可能也需看手段)。绊倒后,持续用致命工具猛击头部,性质完全变了!侵害停止后还下死手,这就不是防卫,是故意伤害甚至杀人了!因此,李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何被判处无期徒刑呢?这是因为本案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刘丽丽精神病发作并持刀伤害李宁,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自首情节:李宁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特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被害人精神疾病发作引发,有别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蓄意谋杀。
认罪悔罪态度:李宁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表现出悔意。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处李宁无期徒刑。
案件报道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站着说话不腰疼!精神病拿刀砍你试试?不反抗等死吗?那种情况下,人都吓疯了,哪还顾得上控制力度?本能反应!”“精神病杀人不偿命,正常人反抗就无期?公平吗?”
“倒地了还用锄头砸头?这明显是泄愤,不是防卫!”“他完全有机会跑出去报警,或者控制住就行,非得打死,法律必须公正!”
李宁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律的尺度必须清晰。这个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保护自己天经地义,但反击的拳头(或锄头)落下时,必须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这事儿,你怎么看?李宁冤不冤?正当防卫的边界到底在哪?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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