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养貂、扩建貂厂为名,对借款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返利,定期返还本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员53人,金额共计1010.087万元,其中,偿还本金168.77万元,支付利息208.44万元。

裁判结果
黄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已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以养貂、扩建貂厂为名公开向本村或周边村民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在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向亲友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且非法吸收的数额应以刘某某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投资人损失622.37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融资涉刑案件,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养貂经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首先其在本质上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即便以经营活动为名义,若缺乏金融资质、采用公开宣传和高额回报手段,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本案投资人多因“利息高于银行”“有实体产业保障”等心理参与投资,最终导致财产损失。黄骅法院判决通过披露犯罪手段、明确退赔责任,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返利”陷阱,理性看待“熟人介绍”“实体背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社会土壤。
最后,法院依法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并没收刘某某相关财产用于退赔,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司法对民生权益的保护,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益”的有机统一。
来源:黄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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