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

3、误工费审查要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收入减少状况计算;有工作证明所属行业,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5、受害人主张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误工费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致使其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客观情况,误工费金额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具体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应审核在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单位出具的事发前平均月收入及事发后收入减少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签收凭证、从业资格证等可以反映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据材料,查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水平、事故发生后的收入情况,据此计算出受害人实际减少的误工费金额。误工时间一般以不超过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为宜,若实际误工时间短于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则应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6、【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

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并主张侵权人支付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特殊误工时间】

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首次定残前一日。

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

8、【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0、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误工时间不合理,对误工时间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法确定误工时间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1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