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
郓城交警发布一期典型事故案例:
2025年04月15日18时53分许,张某峥(12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武安大街张坑村处向南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物品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峥、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哲受伤。
张某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存在过错。
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存在过错。
张某峥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违法行为与张某驾驶机动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过错严重程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郓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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