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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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工伤
在各类建设工程领域,政府作为发包方参与其中的情况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的情况。
那么,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要对其雇员受伤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薛某某诉贺兰县某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还去过现场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排查,未尽发包人的监督、检查义务。其不仅未尽发包人义务,更未尽政府部门职责,应对死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为,政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薛某某应对6名死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调查报告载明的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某镇政府负责某新村集污管道联网建设工作,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在明知薛某某不具有相关资质且未与薛某某就案涉工程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也未与薛某某就施工方案、价款等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仍要求薛某某尽快组织集污管道联网建设。
在事故发生前,某镇政府责任人都曾去过施工现场,却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未落实安全生产督察检查工作,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缺乏认知与预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按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因此,在要求薛某某雇佣的人员施工时,某镇政府未尽到其作为发包人、作为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主观上具有过错,某镇政府也应对6名死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认为某镇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杜某某、王某1、王某2的损失由某镇政府承担70%的责任,薛某某承担30%的责任。对张某2、张某3的损失由某镇政府承担70%的责任,薛某某承担30%的责任。对张某1的损失(在某镇政府垫付的医疗费范围内)由张某1承担30%的责任,某镇政府承担40%的责任,薛某某承担30%的责任。
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某镇政府已经向6名死伤者赔付了各项经济损失,其可以在已经赔偿的范围内向薛某某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导致雇员受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法律原理、司法实践,还是公平正义原则来看,均应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受伤雇员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也彰显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与维护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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