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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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方提出反诉。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申请撤回本诉,法院在准予原告撤诉申请的同时,裁定驳回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否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中认为,

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均应得到保护。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表明反诉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在本诉原告撤回本诉时,反诉并不受影响,可以作为单独的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仅以本诉原告撤回本诉起诉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被告的反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那么,对于当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后,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该如何处理?

首先,本诉撤诉的,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亦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既然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也享有撤回反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既然人民法院已准予本诉原告撤诉,说明本诉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基于反诉构成理论,反诉也应当是无违法行为。

因此,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无审查之必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其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虽然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之诉,并不存在相互依存性,本诉与反诉具有程序上的相对性。

一方面,反诉具有独立性,为诉的一种,这项诉讼请求的提起同样需要被告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按起诉的基本要求向法院提起,反诉提起后并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灭,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妥。

另一方面,反诉对本诉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是反诉相对独立的体现。当本诉撤回后,反诉即失去了针对性,演变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由此可推出,反诉与本诉并非一定要合并审理,反诉可以单独审理。如果在本诉撤诉后简单驳回反诉,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化解,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院也未发挥出定分止争的功能。

周军律师提醒,本诉撤回的,法院可以单独审理反诉。仅以本诉撤回而驳回反诉的,违反法律规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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