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丈夫偷偷借了网贷,却让妻子一起承担?这合理吗?

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在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婚内一方所借网贷为个人债务。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小陈与小倩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在南通市共同出资购买总价120万元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小陈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2万元,还以其个人名义向7个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累计金额达50万元。

2024年5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后,就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小陈将小倩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小倩之间的婚姻经登记合法有效,现小陈主张离婚而小倩不持异议,故予以准许。关于网络借款50万元,虽然小陈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夫妻二人均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收入能够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小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大额网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部分借款被其用于炒股;加之小陈在借款时并未告知小倩,而小倩亦抗辩对相关网络借款并不知情,故认定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对共有房屋各享有50%份额,日后若变卖各享有50%分配权。房产剩余房贷60万元,也由双方各承担50%还款责任。同时判决小陈返还小倩养老保险金分割款1万元。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一方婚内举债是否属于共度债务?

一方婚内举债是否属于共度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要准确区分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及双方合意综合判断。法律虽然倾向于保护善意债权人,但被负债一方依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和例外规则来防范“被负债”风险。

具体来说,若善意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未举债方需要及时参与诉讼并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准备相应的证据。比如:

1、未举债方可举证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如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挥霍)

本案就是类似的情形,一方面因为小倩和小陈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的生活开支,小陈去借网贷不属于家庭所必须;另一方面,小陈借款时并未告知小倩,且小陈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炒股。

所以,法院根据这两点判定小倩无需承担网贷的还款义务。

2、未举债方举证需证明自己未参与举债

比如夫妻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和债务自行承担,或有证据显示债权人明知婚姻存续事实,但未要求未举债方签署共同借款或担保。这种情形未举债一方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进行举债,且举债并非用于家庭,那么未举债方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