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疫情期间的邻里纠纷,闹到派出所,竟然立了刑事案件,理由是其中一方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

公安就以故意伤害案移送起诉到检察院。

检察院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起诉到法院。(显然,检方认为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得不改变罪名起诉。可是,既然不构罪,为什么非要想方设法给当事人定个罪?刑法的谦抑原则呢?检察人的职业操守呢?)

开了一整天的庭。

庭后,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让他赔钱、认罪,以换取谅解,才可能拿到一个无罪的结果——这里显然是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判决,才去做律师的工作,让律师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赔偿,给检方一个台阶,然后作无罪化处理。

这个时候,是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妥协?不同人有不同做法。

我有个职务犯罪的案子,也是做的无罪辩护。庭后,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法官和法院领导都来做当事人的工作,希望他认罪认罚,然后给个较轻的处罚。

有一点,大家要明白,如果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们还会低下身段来找你协商吗?不可能的。他们一定会直接做有罪判决。既方便又安全。

当事人,当时特别纠结,有点动摇。

我告诉他实际情况,给了倾向性的建议,建议他不要认罪认罚。因为一旦认罪认罚,法院判他有罪,甚至刑,都没问题。只要他不认罪,在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敢下判的。

当事人听了我建议,没有认罪。

庭后,法官或者检察官找当事人认罪认罚或者退赔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回到前面的案子,当事人和家属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动手打人,在案的视频也没有显示他打了人,而且他还提出是对方打了自己,虽然不构成轻伤二级。但,伤情是非常清楚的。对方的轻伤,与他无关,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他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

庭后律师来做他工作的时候,考虑到父母年老体弱,孩子幼小,经不起太多折腾,不得不忍气吞声,交了钱,拿到了谅解书。

然后,检方申请撤案,法院裁定同意检方以“关键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后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了不起诉决定。

按说,这个结果也算不错了。

可是,对方拿到赔偿之后,对当事人进行侮辱,在小区的物业群里公开诋毁,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而且还想方设法针对他们,各种羞辱,谩骂等等,极其嚣张。

检方的不起诉,不但没有平息邻里矛盾,还有加剧矛盾的催化作用。不知道法官和检察官有没有想到这一点。

试想,如果这个案子开完庭后,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不同意检方撤回起诉,而是实事求是地直接判无罪。拿到无罪结果后,所谓的被害人还敢如此嚣张地持续地欺辱当事人一家吗?

而且,我遇到了不止一个这样的案子,都是这种操作之后,当事人后续被所谓的被害人持续欺辱。不管当事人怎么反抗,都没用。等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可能又是一场恶战。难道这就是法院同意撤回起诉的初衷?

实务中,有多少法院确认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如本案一样,技术化地处理了?为什么就不能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是怕承担责任,还是怕得罪检察官?

可是,法院的职责就是定分止争,就是要公平公正地判决啊。检察院虽然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但也只是一方当事人,起诉错了,就应该被判无罪。

而且,如果法院实事求是地判无罪,对检察院也是一种有力的制衡和监督。不能让控告的一方,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掌握了实质的审判权。那法院刑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再说了,如果法院总是向检察院妥协,总是允许检方随意撤回起诉,一方面是对检方错误起诉的纵容,让他们没有动力关注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主动放弃。

更重要的是,法院也失去了裁判权的独立和权威,没能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这是对职业的失职,对法律的职责,对人民的犯罪。

法官,你有多少原本无罪的案子,没敢做无罪判决?理由是什么?对得住自己的职业和法律人的良知吗?对得起手中的权力和人民的期待吗?

*往期导读:《太干净太干净的人,反而容易被犯罪》《没有被刑讯逼供》《警惕认罪认罚陷阱——防止被套路》......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做过4年大学教师、某省级检察院13年检察官,现为上海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全国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