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400万元的转账记录,十年隐姓埋名的股东生涯,当名义股东突然离世,这位幕后投资人能否从“影子”走向“阳光”?
2015年初,甲与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甲出资400万元,通过乙持有A公司20%股权。协议明确记载:“甲为实际出资人,乙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实
际股东权益。”
甲随后将400万元转入乙的个人账户,并备注“A公司股权投资款”。此后十年间,甲持续参与A公司重大决策,每年获取相应比例的分红,公司其他股东丙和丁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2024年,乙突发疾病去世,其继承人要求继承乙名下包括A公司20%股权在内的全部遗产。甲立即向A公司提出显名化请求,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丙和丁两位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我们只认工商登记股东,甲从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不是公司股东。”A公司遂拒绝甲的显名化请求,一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由此展开。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确认甲为A公司股东,持有20%股权; 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甲主张显名化符合法定条件: 第一,甲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代持协议及历年分红记录,足以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 第二,甲与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件已通过默示方式达成。丙和丁十年来对甲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甲股东身份的认可。
法院特别指出,丙和丁在庭审中承认知晓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多年,此情形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实质要件。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公司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其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显名化需同时满足三大核心要件:
实际出资事实是基础前提。隐名股东必须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出资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本案中,甲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分红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合法有效的代持关系是法律关系基础。代持协议需体现双方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特定主体持股)而签订的代持协议往往被认定无效。
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关键环节。此要件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既包括明示同意(如书面确认),也包括默示同意(如长期知晓隐名股东存在且未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默示同意”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如公司过半数股东知晓隐名出资事实,且在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决策、获取分红)时未提出异议,即可推定其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即使隐名股东尚未完成显名程序,若其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实际持股事实,或公司其他股东对其身份知情并书面承认,该隐名股东也可行使包括知情权在内的部分股东权利。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13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提示:隐名持股虽有一定灵活性,但蕴含多重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尽可能通过书面方式固定代持关系,并争取获得其他股东对代持安排的书面认可,为未来可能的显名化创造条件。
上海公司法律师视角的实务建议:
完善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显名化条件,避免“君子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
收集同意证据:通过股东会决议、书面确认函、邮件、微信记录等形式,固定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隐名投资的事实。
参与公司治理:在获得其他股东默许的情况下,适度参与公司经营并保留相关证据,为默示同意认定创造条件。
及时显名登记: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启动显名化程序,避免因名义股东变故引发股权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同一道无形的门槛,隐名股东要跨越这道门槛,不仅需要证明自己的出资事实,更需要获得公司“股东俱乐部”的成员认可。
风险提示:隐名持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所述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百度搜索“俞强律师”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电话/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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