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

有网民在互联网平台

发布“警情通报”称

“重庆九龙坡石桥铺露天摩托车停放点起火“

(▲火灾现场)

信息内容还指出

“九龙坡石桥铺大火系人为”

该消息迅速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另外,在火情发生后

重庆市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立即调派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13时33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最新消息

火灾和摩托车自燃有关

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针对本次处理的火情进行了情况通报

并证实网传人为纵火言论系不实消息

火情通报

2025年6月11日13时12分,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8号一摩托车临时停放点发生火灾,区消防救援局立即调派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2025年6月11日13时33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针对网络上流传的不实信息

6月14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发布警情通报

公布谣言调查结果

警方通报

经查,2025年6月12日,张某(男,34岁)为博取眼球,将捏造的不实信息在网络平台散布,致谣言信息迅速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拒绝“流量至上”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

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一旦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编 辑:江贞蓓

审 核:刘 柳

审 定:张文敏

来 源:四川日报、重庆公安、重庆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