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收处理,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述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15日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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