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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 合规运作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提示提交新基金备案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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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3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3号》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等事项应满足相关要求。《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基金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则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
请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专职员工少于5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和清算未及时报送的,请管理人按照《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及时整改。如后续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如无展业计划,请在全部基金产品清算后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请管理人在提交新基金备案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请管理人说明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件的投资经验:在管理人处工作时间等;
2、请管理人说明是否县备开展私墓基金管理业务所票的业务人员,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3、请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公司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并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3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请管理人说明账上资金是否可以覆盖半年的运营成本(员工薪酬和房租);
4、如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登记信息与工商信息或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管理人说明相关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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