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在婚姻中孕育、在离婚后爆火的小说,背后隐藏着价值千万的法律秘密。
一、案件介绍:离婚三年后,前夫小说卖出千万版权
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结婚。婚姻期间,甲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名为《XX》的长篇小说初稿,乙则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并协助甲整理资料、校对文稿。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提及《XX》的权益问题。
2025年初,乙偶然发现《XX》被某知名出版社以1200万元的价格买断影视改编权,且甲已收到首期付款500万元。经查证:
甲在婚内已完成小说核心章节(留存创作日志为证)
离婚前甲已与出版社初步接洽,但未签订正式合同
主要收益均在离婚后三年内陆续取得
乙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该笔版权收益。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支持部分分割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获得版权收益的30%,即360万元补偿款。
裁判理由
创作时间认定
《XX》核心内容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创作日志、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初稿在离婚前已完成,符合“婚内创作”要件收益性质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无论实际取得时间,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甲在婚内已与出版社达成合作意向,虽正式签约在离婚后,但收益属于“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贡献度裁量
乙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协助整理创作资料,对作品完成有实质性贡献。结合双方投入比例,酌定乙享有30%份额
三、法律分析:婚内知识产权的“延时收益”分割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中最易被忽视的隐形战场——那些婚内孕育、离婚后‘变现’的智慧成果,往往蕴藏巨大经济价值。”
核心法律焦点解析
时间节点的双重性
法律不单纯以“收益到账时间”判断权属
核心标准在于:创作行为是否完成于婚内 + 收益是否具有可预期性
如本案中,甲离婚前已形成作品并启动商业洽谈,即符合“可明确取得的收益”要件
贡献认定的突破点
直接贡献:资金支持、参与创作等
间接贡献:家务承担、情感支持、辅助性劳动
法院认可乙的“隐性投入”创造了创作条件,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
预期收益的处理边界
可分割:作品已成型且存在转化渠道(如签约意向)
不可分割:尚处构思阶段或收益无确定性(如未签约的参赛作品)
上海离婚律师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保全三要素
创作过程记录(邮件、手稿、修改日志)
收益磋商痕迹(合同草案、沟通记录)
非创作方贡献证明(家务分担、资金支持凭证)
协议优先原则
建议夫妻在婚内签订《知识产权收益特别协议》,明确:
人身权利归属(署名权等不可分割)
财产性收益分配比例
离婚后持续收益的处理方式
价值评估难点破解
对未实现收益的作品,可通过:
专业机构评估未来收益现值
约定“收益提成比例”替代一次性分割
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保障履行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电话:13918043509 微信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百度搜索“俞强律师”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指引,婚内创作完成度超过60% 的作品,其离婚后收益原则上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实务中需结合创作连贯性、商业转化可能性等要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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