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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18日晚10时,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某村里,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和他母亲高某珍等3人因琐事与都某财、王某国两人发生了纠纷,在争吵的过程中,李某拿起刀分别捅向了都某财和王某国。李某的行为导致都某财受伤、王某国死亡。

见到自己闯下大祸,李某当即选择逃跑。接到报案后,警方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追捕抓逃,碍于那个时候监控比较少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警方始终没有抓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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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井子分局依托新型警务模式与大数据思维,抓获11名逃犯和积案嫌疑人,同时重启李某案梳理。民警发现,常年活跃在北京、以自媒体人及网红大咖身份出现、擅长热点分析和金融咨询的“王某”,与李某形象高度相似,经深入侦查,诸多信息高度吻合。

虽然只有初中文凭,但凭借着能说会道和擅长唱歌乐器,洗白之后的李某常年混迹在各种圈子当中,并用各种方式包装自己。

李某办理了大量假证件,像大学、博士等学历学位证书,还有主持人、媒体人等职业证明,无所不用其极去美化自己,还开设自媒体账号,将自己包装成了一个所谓的民间智库专家。

这与我们经常见到的在逃人员形象真是大不相同,人家是怕自己出名,而李某生怕自己不出名。

竟然敢这样招摇过市,怕是自己忘记了过去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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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多年来几乎每天都会准时看法治电视节目、法治新闻,也会在互联网上关注法治内容。

这就更好笑了,一个逃犯天天看电视上的法治新闻或许可以理解,毕竟人家做的也是犯法的事。

因为几乎每一期节目结束的时候,主持人在总结这期节目的时候基本上永远是那两句话。一句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句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治节目强调公民要守法,就等于是在吓唬老百姓。

问题来了,这个李某为何不怕吓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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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法治节目,这世界上没有破不了的案,没有抓不到的逃犯,那为何李某就不害怕?

我们知道,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的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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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为何这些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在李某身上都失灵了?

或者我们可以说,是法律在失灵吗?

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