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探究公司股东与员工即劳动者有哪些区别?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自主经营、提供资金、设备、商业机会、资源等、承担经营风险、享有经营收益。

劳动者是公司的被雇佣者、被管理者、服从公司安排、提供劳动、不承担经营风险、获取劳动报酬。

其次,在公司没有与股东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存在股东向公司付出劳动的“表象”。但股东是以获得分红为目的且普遍存在自愿为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就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管理属性与劳动属性,容易混淆,需严格区分。

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了考虑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报酬支付形式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

从属性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果股东并非在公司的管理、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是为获得更多的分红而自愿提供劳动,则认为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例如股东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内容,或仅参与战略性决策而非日常经营,通常不被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从属性的判断依据往往是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实际支付记录、排班表、工作任务清单、考勤表、打卡记录、工作对接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

除此之外,股东如果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等重要角色,其工资标准还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还可依据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记录等内容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