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医疗场所暴力事件不断,医院内流血事件频发,医疗纠纷数量持续增加。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2025年5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代山东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据介绍,该文件共三十三条,涵盖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流程、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旨在有效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该草案强调了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明确禁止九大医闹行为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了九大医闹问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此类医闹行为

(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名誉权;

(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

(三)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四)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五)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六)抢夺尸体、违反规定停放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

(七)侵扰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如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侵害,医务人员可以立即采取紧急避险保护措施,且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诊疗活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工作场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为医务人员的紧急避险行为提供支持。

草案也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三)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四)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五)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

(七)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八项有效措施医疗机构应落实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医疗纠纷问题亦然,以防为先、以防为主,才能树立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

草案第十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规定,通过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加强对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定期汇总分析医疗纠纷成因,梳理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院内外多学科会诊等,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五)主动公开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诊疗须知、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对患方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和疑问,应当耐心解释,及时核实、自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指定有关人员向患方说明情况;

(七)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首诉负责制,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处理程序等;

(八)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人员、设备,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禁限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应该怎么做?

根据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5条途径尝试解决。一是可以双方自愿协商;二是申请人民调解;三是申请行政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其中,鼓励、引导医患双方优先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患方请求赔偿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做?草案第十七条也列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

二是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方告知处理意见。

三是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四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讨论病例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五是告知患方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以及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体存放和尸检的规定。

六是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与患方共同进行封存和启封并妥善保管。

在草案第十八条中,也对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情况做了明确的指示,要求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 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如果是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草案中指出应按照下列3条规定处理。

一是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参与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维护医疗秩序,开展教育疏导,依法进行处置。

撰文 | 健康界综合整理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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