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这是在学界和实务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作为受伤职工而言往往希望尺度放宽、能认则认,而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则会从法律法规角度,本着有利于劳动者又不失公平来综合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王晓滨法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就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工伤认定“三工”原则给出了界定意见,对职工们在不幸遭遇工伤事故时能相对准确地把握“三工”原则,正当维护自身权益有极好的参考。
王晓滨法官的主导意见如下:
(一)工伤认定应当重点围绕工作原因进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因素可以用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比如,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等。
(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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