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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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如果法院不准许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在《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塔煤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万琪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以解决权利人的“维权难”问题,但上述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就可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作出不利推定等,而是应依据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进行审查。
本案中,万琪公司主张,温家塔煤矿侵害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万琪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温家塔煤矿存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现万琪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等证据,既不属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关于万琪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其一,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
其二,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就第一个审查因素而言,万琪公司提交了一组照片,包括两张温家塔煤矿的门脸照片和数张无标识的设备局部照片。从这些初步证据来看,一是整组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确认;二是设备照片的拍摄地点无法确认;三是设备照片不清晰,设备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无法辨认;四是照片中的设备无任何指向温家塔煤矿的标识信息。
因此,万琪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初步证据,并不能初步证明其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事实客观存在。
就第二个审查因素而言,万琪公司仅以被诉侵权产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万琪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等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准许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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