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7期】
“感谢法院减免了我部分诉讼费用,不然我这个官司肯定打不起!”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内一名退役残疾军人激动的对服务窗口的干警说道。
邓某是我县一名退役残疾军人,2025年5月,因一起民事纠纷,邓某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七日内缴纳5059元诉讼费。这笔费用让邓某陷入了困境。近年来,邓某不幸罹患肺瘤,长期治疗已使家庭负债累累。家中尚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年迈需要赡养的父母,全家生计主要依靠他打零工的收入和退役军人抚恤金维持,经济状况十分拮据。
了解到邓某的难处后,汝城法院诉服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他的情况,并主动告知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诉讼费减、免、缓缴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邓某迅速备齐了包括残疾军人证、经济困难证明等在内的申请材料提交法院。
汝城法院经审查,确认邓某作为退役残疾军人,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诉讼费减交条件,决定对其减交50%的诉讼费用。减交后,邓某按时缴纳了剩余的2529.5元诉讼费,案件得以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有效缓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这起案件是汝城县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困难群体诉讼权利、特别是体现对退役军人群体关怀的具体实践。法院通过精准落实诉讼费减缓免政策,切实减轻了退役军人的诉讼负担,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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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免交诉讼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
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怎样申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供 稿」钟诗芳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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