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省检察机关“干部素质和办案质效提升年”活动部署,展示荆州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强化监督的办案履职情况,推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推出“高质效办案”专栏,引导全体检察干警以“如我在诉”的情怀、“止于至善”的追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湖,作为长江水系的重要支流,是长江禁渔的关键战场。然而,部分居住在长湖附近的村民却罔顾法律,打起了非法捕捞的 “歪主意”。近日,荆州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一起在长湖水域的非法捕捞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行为,同时推动了生态环境的修复与社会治理的完善,彰显了高质效办案的成果与意义。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爱人)、成某某(李某甲爱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组团”驾驶船只,在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凰山水域附近,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达5000余斤,非法获利共计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鲁某某明知这些渔获物来源非法,仍长期进行收购。直至2024年4月25日,李某甲、刘某乙再次前往长湖电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这起非法捕捞案件才得以浮出水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积极查明案件事实。鉴于李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时间跨度长,且大部分渔获物已被销赃,给证据固定带来极大困难。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李某甲、李某乙和鲁某某的微信转账流水,以及李某甲、李某乙住所附近的出行监控。经研判,发现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长期在固定时间晚上7、8点携带捕鱼工具外出,次日凌晨返回,且在该时间段内李某甲与李某乙、鲁某某有多笔转账记录。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最终精准锁定作案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认定涉案渔获物达5000余斤,销售金额7万余元,为后续案件办理夯实了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李某甲等人频繁外出捕鱼,几乎不间断的天数达40余天,且捕鱼后立即贩卖给鱼贩鲁某某。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地根据天数累加认定鲁某某属“情节严重”情形,而是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等因素对其定罪量刑,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同时,检察机关严格区分主从犯,对捕鱼时间长、获利较多的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依法严厉打击,提起公诉;而对于参与次数少、涉案金额小,仅起到放哨、望风等辅助作用的成某某、林某某,则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做到了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敏锐发现本案不仅涉及刑事犯罪,还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可能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遂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在提起公诉前,委托有关部门对生态损失出具评估意见,检察机关积极与李某甲等人达成磋商协议,最终李某甲等7人共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0万余元,有效推动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案件办理完毕后,检察机关深入剖析案件多发原因,针对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法治宣传未覆盖等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落实,有力助推了长江流域长湖流域的综合治理。
近年来,荆州市检察院驻开发区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对长湖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特别是对“电鱼、毒鱼、炸鱼”等极其残忍、恶劣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遏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承诺及履行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情节。积极开展非法捕捞类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预防和减少了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192期
作者|关红平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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