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川1524破1号
本院根据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16日裁定受理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担任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之前,向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清音路6号宜宾建投集团7楼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二:长宁县人民法院一楼107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律师,17608317893;周律师,1914025320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前可提前向联系人联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长宁食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10:00在长宁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来源: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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